日前从广东云浮市城区建设工程统一使用商品混凝土大会上了解到,为发展商品混凝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从8月1日起,在该市城区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初城开发区)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超出这两个区范围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统一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据了解,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混凝土拌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已经购置小型搅拌机械设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延迟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止。
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应明确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凭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施工单位(个人)向云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查确需现场搅拌的,才能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
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如不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由云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拒不停工整改的,城建管理监察部门拉走施工现场搅拌机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