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建委、经贸委、公安局、环保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在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对于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规定,对于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施工企业向预拌混凝土管理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拌制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