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重视、鼓励废混凝土的再生利用。
丹麦、荷兰等一些地势低洼的国家,砂石资源特别稀缺,因而也最重视包括废混凝土在内的建筑废料的再生利用。1976年,当时的荷兰、比利时就与联邦德国政府联合成立了“混凝土解体与再利用委员会”,开始以废混凝土作为混凝土的粗、细骨料。
日本在1977年率先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年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均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据有关资料报道,东京在1998年对于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
美国联邦政府则不但鼓励再生混凝土的利用,而且还对再生混凝土的性能做了系统的研究和试验。通过长期的研究,表明再生混凝土的干缩率比天然骨料混凝土要大,因而必须经过针对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