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600352)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的[2012]2号《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浙江监管局核查发现,公司在2010 年和2011 年期间,与关联公司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新加坡KIRI”)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2010 年期间,公司与新加坡KIRI 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购买和销售货物金额总计40,605.20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0,037.67 万元)的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11 年期间,公司与新加坡KIRI 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购买和销售货物金额总计12.5 亿元,公司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 年底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二、2010 年期间,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新加坡KIRI 控制的3 个子公司提供大额资金拆借,金额累计达15,000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0,037.67 万元)的0.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亦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11 年,上述1.5 亿元委托贷款到期后公司对其进行展期,但未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 年底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 条、第10.2.5 条、第10.2.10 条,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第15 条、第16 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 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作如下整改: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列举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公司应当在2012 年3 月30 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对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决定》中提出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