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1年8月5日提出的在三鲁河取用地表水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构决定:
一、同意公司在三鲁河西岸(闸航路三鲁河桥以南约100米处)取用地表水,用于混凝土搅拌和场地及车辆清洗,年取地表水量7万M3。取用的地表水通过三级沉淀池过滤再回用,退水量为零。
二、取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的专业要求。在取水工程施工时,必须同步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与取水工程同时运行计量。取水计量设施建议采用电磁流量计或超声波流量计,并预留远程信息传输的接口。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须经我局审批科验收合格并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取水工程启用后,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今后公司应落实取水管理人员,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闵行区水资源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请重新申请取水。
六、今后如遇三鲁河河道拓宽整治工程实施,公司应无条件将取水装置按照河道规划进行改建。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