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建总公司对新疆建工的本次重组增资已构成对上市公司西部建设的间接收购,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行为的审核无异议,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中建总公司通过接受无偿划转的方式获得新疆国资委持有新疆建工的3.94858亿股(股权比例为76.304%),并以3亿元现金对新疆建工进行增资,在无偿划转及增资完成后中建总公司持有新疆建工85%的股权,成为新疆建工的绝对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西部建设。
本次重组增资完成后,中建总公司将成为新疆建工绝对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控制新疆建工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西部建设。
收购完成后,西部建设的第一大股东仍为新疆建工,实际控制人变为中建总公司。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西部建设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然保持独立。收购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行干涉,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损害西部建设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西部建设拥有混凝土预拌业务的地区,收购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西部建设所从事的混凝土预拌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收购人应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西部建设,在通知中所指的合理期间内,如果西部建设做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收购人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西部建设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业务机会。
这将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在未来业务发展中切实可行地避免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