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4号文核准,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15.00元/股,共计募集资金52,5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以后剩余48,473.00万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项目:1)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2)新建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3)新建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4)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
公司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10年3月25日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伊宁搅拌站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投资2,500万元设立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原因:
1、通过独资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生产运营体系,不仅便于对该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更有利于业务架构的清晰以及内部目标绩效的考核。
2、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并作为伊宁搅拌站项目的实施主体,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拓展公司在伊犁地区业务市场,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伊宁搅拌站的实施主体变更为伊犁新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适应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内部目标绩效的考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和方向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核查,发表保荐意见如下: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同意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地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