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新疆住建厅发布两则修正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公告——关于修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公告。新标准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产生直接影响,请相关企业关注。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键词:将“自治区”修正为“省”,新标准全面支持外省信用加分项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修正内容
获奖(表彰)信息修正:将原标准中的“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检测工作表彰、奖项的”和“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修正为“获得国家、省、地州市检测工作表彰或奖项的”和“在国家、省、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
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修正:将“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修正为“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
编制标准规范、发表论文修正:将“检测从业人员在聘用期间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刊物上”修正为“检测从业人员在聘用期间在国家、省、地州市级刊物上”。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修正内容
获奖(表彰)信息修正:将原标准中的“评价年度内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工作表彰、奖项的”和“在自治区、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修正为“评价年度内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地州市工作表彰、奖项的”和“在省、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
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修正:将“评价年度内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3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加1分”修正为“评价年度内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省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3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加1分”。
3、修正范围
修正范围明确:公告发布后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按修正后要求执行。
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我厅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现将修正内容公告如下: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内容修正
在“良好信用信息(最高60分)”项中
(一)将“2.1、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5分)”项中的“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检测工作表彰、奖项的”内容修正为“获得国家、省、地州市检测工作表彰或奖项的”。
(二)将“2.1、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5分)”项中的“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内容修正为“在国家、省、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
(三)将“2.2、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最高15分)”项中的“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内容修正为“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
(四)将“2.3、编制标准规范、发表论文(最高20分)”项中的“检测从业人员在聘用期间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刊物上......”内容修正为“检测从业人员在聘用期间在国家、省、地州市级刊物上......”。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内容修正
在“2、良好信用信息(60分)”项中
(五)将“2.1、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0分)”项中的“评价年度内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工作表彰、奖项的。”内容修正为“评价年度内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省、地州市工作表彰、奖项的。”
(六)将“2.1、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0分)”项中的“在自治区、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内容修正为“在省、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
(七)将“2.2、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最高10分)”项中的“评价年度内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3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加1分。”内容修正为“评价年度内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省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3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加1分。”
三、修正说明
本公告发布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按修正后要求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