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张鹏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张鹏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4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网络公开信息显示:张鹏,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河北内邱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人物履历:
1975.08--1977.02 贵州省关岭县上关乡丰洞生产队知青。
1977.02--1979.08 贵州省建筑工程学校土建系学生。
1979.08--1980.08 贵州省关岭县计划委员会工作人员。
1980.08--1984.08 郑州粮食学院土木系学生。
1984.08--1996.11 贵州省建筑设计院任三室副主任,上海分院院长,省建院副院长兼上海分院院长。其间:1986年至1987年到剑河县扶贫;1995年3月至1995年7月参加贵州省委党校第七期中青班学习。
1996.12--2010.01 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1998年3月至1999年9月,到铜仁挂职任铜仁地委委员、铜仁市委副书记。1999年9月至1999年12月,参加省委“三讲 ”巡视组。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在西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班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法学研究方向在职学习。
2010.01—2012.0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2.02—2012.06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2.06—2017.03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7.03—2018.0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2018.0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长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