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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核心提示: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以下简称《改造计划》)。


一出台背景


水泥、焦化行业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动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绿色发展。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超低排放改造的总体要求、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为有序推进我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我省《改造计划》。


二主要内容


《改造计划》围绕高质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巩固我省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基础,设置目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等4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按照《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5年底前,全省水泥超低排放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和焦化产能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全省力争完成80%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二是全面贯彻超低排放要求。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焦化行业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基础上降低颗粒物浓度,增加氨排放控制指标,完善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求。无组织排放方面,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水泥、焦化企业采取密闭、封闭措施,做到产尘点和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清洁运输方面,推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袋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运输方式。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国家《实施意见》方案基础上,明确水泥、焦化企业全面识别研判治理现状,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水泥驻滇集团公司和大型焦化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


四是大力推进重点任务。重点推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协同减污降碳、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等四项任务,推动全省水泥、焦化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


五是强化激励机制。在国家《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按超低排放完成进度分类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水泥、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技术路线合理、环保技术成熟适用、按改造时限计划实施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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