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22时许,山西永鑫通海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浇筑通廊混凝土支架模型脱落事件。当日20时30分左右,由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原料煤棚第8段28.5米处梁板混凝土浇筑30立方米,施工到22时许突然发生脚手架坍塌,有6名工人和1名混凝土泵车指挥人员掉到底部,被钢筋混凝土掩埋。目前被埋7人已确认遇难。
这起事故给所有人都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和悲痛。事故的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反思。大家不禁要问,事故的事发原因到底是如何造成的?谁可能对此负责?又可能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中,安全生产类犯罪的罪名数量不少。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就三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简单从名字上看,可能难以了解各个罪名的内容及其区别,下面就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简单来说,这三类罪名都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是因为造成事故的原因以及责任主体不同,才产生了不同的罪名。具体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则是指相关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从现有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造成本案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该是脚手架的坍塌,那么,脚手架为什么会坍塌?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吗,比如脚手架的施工工艺不对?是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吗,比如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标准不达标?还是工程本身的质量标准被降低,俗称豆腐渣工程?不同的事故原因将引向不同的罪名,同时,应当对事故负责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也会随之而不同。
就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言,责任主体是自然人,而且是一般主体,即凡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均可能构成本罪,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劳动安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管好理解,这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什么?其实就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比如矿山事故中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与此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当然,不是说这一堆单位全都会被判刑。谁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责任,谁才会被法律制裁,比如,建设单位不合理地压缩工程造价、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又比如设计单位随意设计,或是听从建设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设计要求,还比如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监督单位疏于监督,严重失职等等。
总的来说,生命无价,警钟长鸣。无论事故调查结果是什么,哪些人事后因此被法律所制裁,已经逝去的生命都无法被挽回,我们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但更重要的是以此为戒,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今后类似的事故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