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受雇于建设浇筑工作
因输送混凝土的泵车驾驶员操作不当
导致原告被跳起的输送管砸伤
保险公司以安全责任事故为由拒赔
那么,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
究竟应该怎么赔偿?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引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经法官深入调查审理,当事双方从剑拔弩张到服判息诉,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
“跳起”砸人的输送管
刘某受雇于案外人山东省邹平市某厂区从事高压线底座建设浇筑工作。2022年1月12日,刘某与其他工人一起在卸混凝土扶下灰的工作时,因某混凝土公司输送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操作不当,混凝土泵车输送管产生气阻后跳起,击打到刘某的头部,并将其从施工作业的两米多平台挑出后摔倒在外面的架管上,致其受伤。在场人员拨打120后将刘某送往医院,被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偏瘫、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底骨折等伤情。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71天,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和某混凝土公司、某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遂诉至邹平市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经承办法官现场勘查,涉案车辆为输送混凝土泵车,系特种作业车辆。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50万元)各一份,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涉案车辆类型为非营运、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
某工程公司辩称,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被告的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次安全责任事故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与答辩人承保车辆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承保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错。本次事故发生在工地的生产作业工程中,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原告受伤与涉案车辆有关,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锤定音,法院这么判
特种车作业过程虽然不是通行状态,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仍然属于使用状态。涉案的车辆系混凝土泵车,车辆类型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在投保时,某保险公司核定该车使用性质为特种车,且保险公司只在商业险特别约定中注明:“本车为非营业车辆,被保险人改变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使用性质并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字样,但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将“特种作业车辆在专项作业时发生事故”作为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提示的义务,如无特别约定或未尽到明确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则应承担保险责任。
特种作业车辆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进行专项作业,如果仅规定通行时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将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同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其在作业事故发生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与交通事故比较,没有本质差别,如果将特种作业车辆的受害人排除在救济之外,就与交强险的公益性特质相悖。如果保险公司确定车辆性质为特种车,说明已经对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有了正确的预估和风险承担的心理预期。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
被告公司的车辆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流程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结果,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操作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在大于两米的作业面上施工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被车辆的料管挑起摔落受伤,自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故邹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8000元;
二、被告某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4959.77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一、用工单位或个人在适当考虑营收比例时,要注意转移用工风险,从车辆保险及雇主责任险等方面加大投入,减少己方风险责任。
二、建议对拟用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综合考察后再使用,一旦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行为发生任何对第三方主体侵权的责任,则可能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要尤为重视提升雇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及岗前安全培训等,尽量避免出现事故。
三、特种作业车辆不同于普通的车辆,需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驾驶人资质,驾驶员或操作人员如无相应资质,即使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也有可能出现保险拒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