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现浇混凝土养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分项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现浇混凝土养护工作,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提高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预防和减少混凝土裂缝,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养护方案的编制审批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健全混凝土养护有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等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混凝土养护方案。方案应针对结构各部位(墙、柱、梁、板、梯等构件及二次结构的构造柱、抱框柱、系梁等)明确具体的养护方法、养护时间及养护措施,并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对梁、板类水平构件要求混凝土浇筑后及时覆盖薄膜,混凝土终凝后立即进行洒水养护的措施(如不能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应覆盖毛毡或草帘并洒水养护);对于墙、柱类竖向构件,要求每个构件拆模后混凝土表面立即挂毛毡覆盖并洒水养护的方式。施工单位要如实填写《混凝土养护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做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混凝土养护工程质量的管理,做好混凝土养护方案审批和落实工作,加强混凝土养护情况检查。
(三)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核混凝土养护方案,根据混凝土养护方案对混凝土养护全过程进行检查把关,对《混凝土养护情况记录表》要如实填写并签字,确保养护时间、养护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落实标准规范的技术保障措施
(一)对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及时进行养护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养护方案落实混凝土养护措施,养护用水应符合要求,养护用水的温度和构件表面的实际温度差值不得大于25℃。养护标准为养护期间混凝土表面或毛毡始终处于湿润状态。
(二)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要求混凝土浇筑后24h内不得上人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等作业,否则应提供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的检测试验数据。
(三)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使用缓凝型外加剂或者大掺量矿物掺合料(粉煤灰或矿渣粉的掺加数量占胶凝材料总量不少于30%,以及粉煤灰和矿渣粉的掺加总量占胶凝材料总量不少于40%)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抗渗混凝土和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
(四)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天。带模养护结束后,应采用覆盖洒水养护至规范规定养护时间。
(五)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当日均气温低于5℃时,不再采用浇水养护的方法,应先在混凝土表面敷设一层塑料薄膜,外侧覆盖毛毡做封闭保温养护措施(或覆盖内侧带薄膜的毛毡);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采用综合蓄热法、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低于4.0Mpa;当室外气温不低于-30℃时,采用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低于5.0Mpa。当冬期施工采用封闭加热升温措施养护混凝土时,应及时补充混凝土表面水分,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状态。
(六)大体积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混凝土养护方案。
三、加大混凝土养护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混凝土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造成混凝土养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因混凝土养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