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广东祥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正公司”)、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法院作出的两份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查明,根据(2022)粤0104民初3628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内容,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富力公司的下属公司)、富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祥正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8240779元及利息。另一申请人广丰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2022)粤0104民初1539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内容,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丰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1110000元及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称,上述两申请人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在听证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致确认,是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在与被申请人谈执行和解,目前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各方会继续推进和解谈判。
裁定书记载,就两家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富力公司提出异议称,“案涉债务的主履行义务人是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一直在和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谈和解,并未与我公司有过直接接触与协商和解。据悉,目前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会继续跟进和解协议签订与履行事宜。我公司目前正常经营,资可抵债,公司的盈利完全可以覆盖本案债务,不具备破产原因。”该公司提交了2022年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法院查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该公司2022年度总资产合计1137.79亿元,负债总额为1009.0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8.69%;2021年度总资产合计1170.47亿元,负债总额为1042.7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9.09%。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富力公司目前营业正常且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资不抵债,债务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综上,两家公司申请富力公司破产清算的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两家公司对富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此前,富力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祥正公司、广丰公司发生票据纠纷(标的共约2000万元),后祥正公司、广丰公司以富力公司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