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阜阳阜南县人民法院消息,6月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耿某逃税一案,现场近50名阜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耿某在担任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会计期间,为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逃避缴纳税款,通过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10587363.15元,逃避缴纳税款额占应纳税额比例2013年为87.55%,2014年为61.94%,2015年为47.48%。截止至2023年2月20日,阜阳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补缴涉案税款共计8188192.33元。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李某、耿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