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苏交路执﹝2023﹞390号和苏交路执﹝2023﹞39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分别处罚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
3月13日,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苏交路执﹝2023﹞390号和苏交路执﹝2023﹞39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苏州市嘉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分别处罚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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