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害人冯某承包某建设项目,由被告人洪某供应项目施工所用水泥。因双方对水泥采购事宜发生争议,被害人冯某停止向被告人洪某购买水泥,被告人洪某因此心生不满,以举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威胁被害人冯某并索要钱财。2021年2月,被害人冯某向被告人洪某支付3000元。
2020年10月,被害人杨某中标某工程,被告人洪某得知后,向被害人杨某推销水泥,因洪某给出的水泥价格高出正常市场价,被害人杨某拒绝从被告人洪某处购买水泥。被告人洪某以举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向被害人杨某索要10000元,遭到被害人杨某坚决拒绝。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洪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洪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赃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洪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洪某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