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马路上一颗小石子也有可能引发大事故。
湖南衡阳一男子骑车摔成十级伤残,
罪魁祸首竟是马路中间的一堆混凝土。
谁来承担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刘某骑车回家行驶至衡南县某村道时,因撞到倾倒在马路中间的混凝土而摔倒。受伤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0余天,共花费医疗费24577元。经鉴定,刘某因此次摔伤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
马路中间怎么会有混凝土?原来,某建设公司承建了某医院住院楼项目,并与某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用该公司的泵车进行施工。
事发当天,泵车在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后尚有部分混凝土剩余,施工工人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后,将泵车内剩余的混凝土倾倒在工地外的马路中间。
傍晚时分,刘某骑车经过该路段时,现场既没有工作人员提醒,也没有设置路障或警示标志,加之天黑视线不好,导致刘某摔倒受伤。
刘某向某建设公司和某租赁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5万余元。但两公司都不愿承担,辩称受伤是刘某自己不注意安全导致,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地的施工单位,对工地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含混凝土)负有管理责任,对施工所剩余的混凝土应尽到妥善处理义务;某租赁公司为案涉泵车提供方,对其所提供的泵车及司机负有管理责任。但某建设公司与某租赁公司均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将施工所剩余的混凝土随意倾倒在公共路面,导致刘某骑车经过时摔伤,故两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经法院认定,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59万元,扣除某租赁公司前期垫付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建设公司和被告某租赁公司共同赔偿刘某12.59万元。
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施工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管理程序显然亦不符合规范,需引起重视,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夜间行驶时应提高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