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海砂获利,混凝土公司过磅员竟利用职务便利,与承运司机里应外合,记录虚假过磅信息,非法占有海砂。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尤某和林某是某混凝土公司的过磅员,蒋某则在沙场工作,负责沙场部分海砂的日常运营。同时蒋某又和唐某(另案处理)一起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用于运输海砂。由于手头拮据,蒋某开始动起了沙场海砂的“歪心思”。
据悉,混凝土公司向沙场采购海砂,一般先由物流公司派遣货车,从沙场将海砂运输至混凝土公司,司机把运单交给过磅员,过磅员则负责人工检验海砂重量等并记录签字。
“过磅员和司机原本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然而作为承运方的蒋某却勾结过磅员尤某和林某,里应外合来了个‘瞒天过海’。”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经审查证实,蒋某和唐某作为海砂运输的承运人,勾结被害单位混凝土公司过磅员尤某、林某。在运输过程中,蒋某和唐某先利用经手被害单位海砂的职务便利,将海砂擅自运往他处,又利用过磅员的职务便利,在空单上杜撰虚假重量,欺骗被害单位、掩盖偷运的事实,实现长期、反复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其中,蒋某和唐某共侵占被害单位海砂1.4万吨以上,价值人民币134万元以上,被告人尤某参与部分价值人民币75万元以上,被告人林某参与部分价值人民币59万元以上。
案件受理后,为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对被害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并依法讯问了蒋某等人。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召集被告人和被害单位到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说服被告人及家属主动退出赃款。最终,在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和解,当场退赔并签订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