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9日,从湖南长沙法院披露的一起判决文书中,我们还原了这样一起重大事故:当地一家混凝土公司忽视安全,造成混凝土搅拌罐在施工中突然坍塌,4人被掩埋。经过多方全力抢救,最终一人受伤获救,3人不幸死亡。而这家公司的两名责任人,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刑五年和三年六个月。
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广州市多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安装、批发、销售、零售普通机械、仪器仪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等。广州市多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韦某根据老板安排具体负责多维机械公司、多维安装公司的业务。
建坤公司与原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村委会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合同书》,该村委会将檀树坝组韶山路西北(北至新路村交界处、南至公园围墙、西至远征驾校铁栏杆、东至韶山路,2015年后属于长沙市天心区管辖)的22.13亩土地租给建坤公司,期限12年。建坤公司从多维机械公司先后购买3条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安装在上述租地进行混凝土生产。
韦某代表的多维机械公司(卖方)、多维安装公司(安装方)与建坤公司总经理禹某代表的建坤公司(买方)签订《混凝土搅拌站购销合同》,提供价格合计190万元的水泥混凝土设备。其中基本设施由多维机械公司提供,其它由多维安装公司承担,包括4个粉料仓底架(其中2个水泥仓,1个矿粉仓,1个粉煤灰仓,每个罐仓能容纳200吨粉料)、4个WAM除尘器、集中结构;所需基础预埋件、仓顶避雷设施的制作安装;设备运输、安装及调试费;培训、跟产,一年保修服务;主站封装;该站钢结构与1号生产线钢结构连接牢固,交货期6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该设备保修期为1年。
韦某为该项目生产、安装的负责人,韦某安排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赵某自带人员来安装该条生产线,赵某予以接受。
4号生产线底架钢结构材料由多维机械公司从长沙等地采购运到建坤公司,搅拌机、砂石斗、水泥计量斗、皮带机等基本设备由多维机械公司生产后运输到建坤公司。4个粉料仓是在长沙市天心区金裕金属材料加工部加工制作。赵某根据多维机械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于同年2月带队伍进入建坤公司场地进行现场施工,施工项目为水泥仓转运、改造、200吨×4个粉料仓补漆工程、粉料仓及底架安装工程。
事发当日中午,康某和陈某驾驶1辆水泥槽罐车到建坤公司运送水泥灰,并根据地磅房工作人员的安排向4号生产线1号水泥罐输送水泥,俗称“打灰”,许某、工作人员阳某、袁某、曹某等人在4号生产线搅拌站第2层的主机房对搅拌机进行维修。当日14时45分许,4号生产线搅拌站整体坍塌,造成阳某、袁某、曹某死亡、许某受轻伤、被害人许某驾驶的挖机、康某和陈某驾驶的水泥槽罐车以及1台搅拌车等均被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建坤公司发生的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3.55万元。这是一起因设备安装质量缺陷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4号生产线搅拌楼的安装设计存在缺陷,设计承载储备能力不足;4号生产线搅拌楼支撑钢结构焊接施工人员专业素质不强,加上焊接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支撑钢结构焊接工艺十分粗糙,焊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4号生产线搅拌站楼在使用多年后,焊接质量缺陷导致支撑钢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抗失稳能力严重降低,也加快了焊缝的锈蚀,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在外力作用下引起坍塌。
报告认定:多维安装公司安排的设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导致安装设计存在缺陷;未针对搅拌楼的技术复杂性和质量安全要求安排熟悉钢结构焊接、安装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施工人员专业操作水平差,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对钢结构的焊接质量把关不严,竣工验收不专业,不仔细,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钢结构焊接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建坤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租用农用地进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对4号生产线的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验收负责人不熟悉钢结构焊接施工业务,不具备发现和解决施工质量问题的专业能力,在多年使用过程中,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搅拌楼支撑钢结构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
赵某、韦某在事故调查期间,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赵某、韦某作为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单位及个人均无施工安装资质的情况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较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韦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赵某韦某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