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发布《喀什海关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关简罚字〔2022〕0026号》,对喀什海关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实申报出口货物进行处罚。
经调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向报关公司提供真实的货物情况导致申报不实情形发生,其申报的阻垢剂及未申报的磷酸三钠两荐商品,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喀关计核字2022年第0016号计核证明书计核,申报不实的货物价值为6.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0.76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