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管理,落实参建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以及相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海砂堆场)。
检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管理等情况;二是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标养室建设情况、现场用砂情况。
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和省级抽查三个阶段。
7月10日前,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开展自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自查。
8月底前,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组织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跟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整改到位。
10月底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省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并随机抽取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存在隐患的,责令有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发现施工现场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强度严重不达标的,追溯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通报本次专项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