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宁环罚﹝2022﹞17088号处罚决定书,南京合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处罚10万元。
信用南京官网载明:该公司超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 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