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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混凝土出厂、交货检验管理,这地开展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徐州市住建局
核心提示: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应严格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按要求检验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及设计的耐久性能等项目;检验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应建立试件留置和检验台帐。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块。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应严格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按要求检验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及设计的耐久性能等项目;检验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应建立试件留置和检验台帐。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块。详见下文。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和发展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97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25号)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切实承担生产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试验室应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租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的质量控制,规范质量控制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原材料进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质量证明,包括供应商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尤其要提供砂的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粗、细骨料不含钢渣的证明。不得采购、禁止使用或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拌制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按批次做好台账登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海砂及使用含泥量超标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河砂含泥量机制砂石粉含量亚甲蓝值应符合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提供给采购方施工单位。


(三)生产企业严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及使用管理


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按现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相关要求;生产配合比应根据现场原材料性能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试验报告(含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现场调整记录台账。


首次使用、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四)生产企业应严格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


生产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出厂检验,按要求检验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及设计的耐久性能等项目;检验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应建立试件留置和检验台帐。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


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块。


(五)生产企业应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生产人员应做好生产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自动计量设备,除按规定委托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检定/校准外,每月至少自校1次。应保存每盘生产投料数据及计量误差电子记录。


(六)生产企业应制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抗压强度以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要根据原材料性能波动造成的质量风险,保持足够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富裕系数,控制混凝土抗压强度在规定范围。


(七)生产企业应加强运输过程控制


供应混凝土时,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应超过90分钟,运距不应超过30公里。当混凝土因凝结而降低流动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应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义务,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的检查,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计划,不得随意抢工期,保障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预拌混凝土的检测工作。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生产分包给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在市住建局核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只分包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更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经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


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关,严格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负责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格符合性。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施工过程的旁站、养护巡视检查等职责,对送样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未按规定取样的试样应拒绝收样。


三、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一)严格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交货检验管理


1.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采购方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供货单》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包括生产配合比报告、检测报告等内容,一式两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使用单位双方各执一份。《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生产配合比报告)随第一车混凝土送到使用工程工地,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场核对、查收;《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混凝土质量评定结果)应在此单位工程最后一批预拌混凝土检测项目完成后一周内送达使用单位。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账。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内容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卸料和卸料完毕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禁止使用。


(2)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需要添加外加剂进行处理时,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作出调整形成书面记录。


(3)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应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氯离子含量见证取样检测,混凝土试块制作应在工程监理、生产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筑地点(标准养护试块)或入模处(同条件养护试块)随机见证取样,制作有唯一性标识的试块,试件终凝前在试块表面刻制强度等级、制作日期、部位、养护方式(标准养护用“B”表示,同条件用“T”表示,拆模用“C”表示)信息,经各方签字认可。同一厂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至少见证取样1次送具备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


(4)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建立标准养护室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送检时应在见证单位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收样记录、台账应由三方共同会签。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做好混凝土浇筑前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混凝土浇筑前准备工作,制订混凝土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后浇带和施工缝的位置,明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后浇带和施工缝的处理方法,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检验合格后能够及时进行浇筑。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2.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管理


混凝土模板支撑体系应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泵送混凝土浇筑前要做好泵管润管工作,对润管砂浆应等量回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浇筑过程中应保证混凝土均匀性、密实性,严防混凝土离析,浇筑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留设施工缝。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安排技术人员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加水。


3.施工单位应重视混凝土养护作业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主体结构混凝土成型拆模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拆模后应采取薄膜覆盖等保湿养护措施,一般混凝土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抗渗混凝土养护不得低于14天。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混凝土施工过程旁站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制度,加强对生产企业资格和能力审查,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取样、检验、制作相关试件、试件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对混凝土工程中涉及的关键工序和关键环节的质量工作,实行预控管理,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落实;做好对混凝土及原材料的平行检验工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自进入施工现场直至浇筑完成过程的旁站、见证,坚决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为,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情况的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迅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推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预控和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构件浇筑后28日或同条件试件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C天时,应采用回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自检,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2%,且不少于5个构件,发现强度未满足设计要求的,暂停该工程后续混凝土结构施工,待该批混凝土强度确任后,方可继续施工。


监理单位应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按批次进行平行检验,发现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该批混凝土强度异常问题未排除前,监理单位不得进行该工程后续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情况、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理月报组成部分,每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加强过程控制检查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查,对完成施工的部位或成果进行全数自检,形成自检记录,实体质量自检存在问题的,未经监理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清理至密实部位、实施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拍摄图像时,应在构件上清晰标注所在的楼号、楼层、轴线等位置信息。


监理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浇筑方案、分隔措施和后浇带(施工缝)的留设、处理等。按规定编制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在隐蔽验收时重点检查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交界区域的分隔位置和措施,加强混凝土浇筑时的旁站监督,强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大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核查,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测,核查企业技术人员、生产环保设备设施、试验设备、试验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及产品控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查处企业无资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从严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浇筑、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及检测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推行预拌混凝土使用登记制度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要求对预拌混凝土使用实行登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不在登记名录的预拌混凝土。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未登记的预拌混凝土。


(三)加大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混凝土试块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及检测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混凝土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


五、罚则


(一)生产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生产和销售混凝土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视情况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生产并对外销售混凝土的,依法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二)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予以通报批评,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责令暂停生产;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1.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借资质证书的;


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检查、动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3.提供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


4.生产企业地址、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试验室主任变动后,未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1.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的;


2.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的;


3.擅自改变预拌商品混凝土水胶比的;


4.未对涉及结构安全试件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


5.使用不合格或无资质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


(六)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理职责,或因监理失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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