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布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称,2021年12月26日15时50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万吨石灰岩骨料项目,1名工人在提升机框架九层进行焊接钢板辅助作业时从提升机孔洞坠落至二楼平台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万吨石灰岩骨料项目
“12·26”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2月26日15时50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万吨石灰岩骨料项目(以下简称骨料项目),1名工人在提升机框架九层进行焊接钢板辅助作业时从提升机孔洞坠落至二楼平台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12月28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成立了由盟行署副秘书长王进任组长,盟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住建局、人社局、工会、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盟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参加,聘请了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3个小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技术分析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松塔公司)。该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上海嘎查牛石头山南侧,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0亿元,资产总额5亿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登攀,总经理沈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701453571N,营业期限:2000年7月18日至长期。
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经营、销售。一般经营项目:水泥生产、销售,熟料生产、销售,石灰石粉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可证〔2020〕005500号,许可范围: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2020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2021年9月7日,阿拉善左旗应急管理局核准松塔公司为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2.宁夏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亘利公司)。该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唐槐园16号楼南—10号营业房,成立于2003年6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金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46147,营业期限:2003年6月2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包括: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土石方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建筑施工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4005773,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07〕00057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
3.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水泥设计院)。该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成立于199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2521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院长朱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616G(1-3),营业期限:1990年4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建材及建材装备的生产、销售,水泥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34002311,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冶炼工程监理甲级……。
(二)事故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2021年6月8日,松塔公司(甲方)与亘利公司(乙方)签订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万吨石灰石骨料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2021年6月20日,交安日期:最长子项交安日期不超过120日历天;按照发包人要求交安,满足交叉施工。协议约定:乙方承担骨料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部分,为骨料破碎、中转库、骨料一次筛分及回料破碎、骨料整形及制砂、骨料成品库、空压机房、电气室、总图工程等,暂不含钢板库。承包方式为包中标单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2021年6月5日,松塔公司(建设单位)与亘利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万吨石灰石骨料项目土建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在骨料项目土建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2.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签订情况。松塔公司(建设单位)与合肥水泥设计院(监理单位)签订了《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300万吨石灰石骨料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监理服务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合同文本中并未明确签订日期),监理到场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监理的范围及建立业务包括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完成骨料项目的施工图会审、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程进度款审核、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参建单位协调等工作(本项目所有主体及附属工程)。同时明确,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审批及开工情况
2020年11月25日,阿拉善左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松塔公司出具骨料项目备案告知书,明确骨料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准予备案……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手续,方可开工”。
2021年6月18日,骨料项目建设施工队进场开工。
2021年6月26日,《骨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经亘利公司、合肥水泥设计院审批同意。
2021年7月2日,合肥水泥设计院向亘利公司下发骨料工程开工令,同意开始施工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
2021年7月,松塔公司编制《骨料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2021年8月22日,《骨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松塔公司委托的专家组评审。
2021年11月1日,骨料项目冬季施工方案经过亘利公司、合肥水泥设计院审核同意。
2021年12月17日,阿拉善左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原则同意骨料项目选址及方案。
(四)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1.松塔公司。建立了松塔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2021年3月10日,成立了松塔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黄登攀,副组长:沈建、窦彦斌、胡生明,专(兼)职安全员:王杰、武亮胜、唐路天、胡志国、张国兴、王玉河、刘杰、石多俊、李君。黄登攀为松塔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期内。根据骨料项目日常监理会议纪要及调查询问,孙志强实际履行骨料项目松塔公司方面职责。在骨料项目建设中,松塔公司对骨料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联合检查、参加监理会议等形式参与项目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责任措施落实。
2.亘利公司。建立了亘利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及骨料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成立了骨料项目部。亘利公司总经理马金强对亘利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事故发生时处在有效期。项目经理薛良鑫对骨料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事故发生时处在有效期内。马金荣、倪彦伏为骨料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调查询问,马金荣实际独自履行骨料项目专职安全员职责,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月29日,事故发生时处在有效期内。赵占成为骨料项目钢结构班组组长。王全红为骨料项目部工人。12月14日,亘利公司对骨料项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现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问题向骨料项目经理薛良鑫进行反馈,12月17日,薛良鑫提交整改回复单,整改结果为“安全带已系”,实为未整改,反映出亘利公司及其骨料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措施不力。亘利公司对骨料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规范、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严格、特殊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严等突出问题,对监理单位反馈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严格,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
3.合肥水泥设计院。任命林文祥为骨料项目建设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及现场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林文祥授权吴年超为骨料项目建设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全面负责该工程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工程总监委托的现场监理及技术工作。制定了《骨料项目监理规划》《骨料项目旁站监理实施细则》《骨料项目土建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组织松塔公司、亘利公司相关负责人每周召开监理例会,监理单位多次要求“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高空作业必须有专人看护、监督”“安全带必须时刻挂好”。11月17日召开安全施工专题会,要求“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严格高挂低用的使用原则。楼层未安装设备的预留洞口必须覆盖牢靠或设置安全护栏,必要时设置安全防坠网,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但未明确整改责任。要求“每个标段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施工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施工作业期间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监理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多次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其中9月8日监理通知内容包括“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高空作业没有监管人员”,10月2日监理通知内容包括“工人高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绳”。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其中7月29日、10月24日、11月7日检查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11月7日检查发现“回笼梯顶层没有安全防护网”。合肥水泥设计院在监理中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进行闭环管理,特别是对重大隐患督促整改措施不力,对整改责任、整改措施等要求不明确。
(五)安全监管情况
1.2020年11月25日,阿拉善左旗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松塔公司出具骨料项目备案告知书。
2.2021年7月8日,阿左旗应急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巴彦浩特镇第二中队对骨料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要求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3.2021年7月13日,阿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骨料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方面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等6项问题,发现质量方面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未进行审查”等4项问题,发现塔式起重机存在“未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等5项问题,发现监理方面存在“项目部未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总监不在现场”问题,向亘利公司下发了《阿拉善左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阿左建监字〔2021〕第23号),要求停工整改。7月18日,亘利公司向阿拉善左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阿拉善左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整改回复单》,亘利公司对安全方面的6项问题、质量方面的2项问题、塔式起重器的3项问题整改完毕,其余问题未反映。
4.2021年10月1日,阿左旗应急管理局对骨料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要求骨料项目建设涉及高空作业、受限空作业等需按八大作业票制度落实,严格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5.2021年11月24日,阿左旗应急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巴彦浩特镇第二中队对骨料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6项,并向松塔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急责改〔2021〕D076号)。2021年12月4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应急复查〔2021〕D076号),确认6项隐患全部整改。
6.2021年12月17日,阿拉善左旗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原则同意骨料项目选址及方案。
二、事故现场及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6月18日,施工队开始进厂施工。12月26日14时许,项目钢结构班组组长赵占成委派薛志军、张启会、薛志家3人进入项目现场作业。事发当日,马金荣向薛良鑫请假,薛良鑫委派王全红负责作业现场管理。15时50分,3人在项目提升机框架钢结构主体工程9层(高度44.2米)临边防护及清理作业中,薛志家擅自解除安全绳,在清理材料时踩空,从设备安装预留洞口坠落至二楼平台。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薛志家坠落致二楼平台后,薛志军、张启会立即到坠落现场查看,发现薛志家躺在二楼平台上,呼唤薛志家时已无反应。12月26日15:51分,亘利公司现场人员赵占才拨打120。16:14分,120赶到事故现场,确定薛志家已死亡。17:46分,阿左旗应急管理局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排查整顿并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18:15分,阿左旗政府常务副旗长田学明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召开现场处置会议,督促松塔公司及时稳妥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安抚和善后理赔工作,工会、人社配合企业做好善后理赔工作的政策引导。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有序,现场救援处置得当,迅速救治伤员。12月27日,亘利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153万元的赔付协议,没有造成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事件。12月29日,经现场检查,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向松塔水泥正式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
(三)事故报告情况。12月26日15:55分,薛良鑫在现场巡视时发现事故,向宁夏亘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马明汇报。15:56分,吴年超向沈建报告有1人从高处坠落。16:02分,赵占成向110报警。16:18分,阿左旗公安局向阿左旗应急管理局通报情况,阿左旗应急管理局随即向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18:06分,阿左旗应急管理局在初步了解现场情况后,向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情况详见下表。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薛志家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擅自解脱安全绳;亘利公司及其项目部未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安全技术措施,对平台预留的各类设备孔洞未及时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亘利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负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对骨料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造成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有发生。作业人员在未经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情况下即从事高处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辨识和评估,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级管控措施并实施。施工场地管理混乱,作业危险区域范围未设立安全防护围栏,未悬挂警示标志。骨料项目部设置2名安全员,但实际只有马金荣1名安全员履行安全员职责,导致事发当日在马金荣请假情况下,薛良鑫委派无相关资质的工人王全红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且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理单位反馈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严格,长期带病作业,致使作业现场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
2.松塔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未认真审查骨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未对骨料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3.合肥水泥设计院。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纠正施工组织计划和措施中存在的安全缺陷。驻点监理人员安全技术能力薄弱,对入场施工人员资质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严格,未及时制止“三违”作业行为。
4.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阿左旗人民政府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阿左旗工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对非法建设项目失管失察。阿左旗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建设安全监管不力,未严格依照工业建设项目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阿拉善盟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骨料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对骨料项目选址及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在主体工程已近完成情况下予以审议通过。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未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申请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没有制止和查处。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没有组织开展巡查,未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2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人员(1 人)
1.薛志家。亘利公司骨料项目部工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且违反了高处作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了工作便利擅自将安全绳解脱进行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9人)
1.黄登攀。松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对骨料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2.孙志强。松塔公司骨料项目实际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资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未及时督促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3.马金强。亘利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骨料项目建设中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虚设,对亘利公司及其骨料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4.薛良鑫。亘利公司骨料项目部经理,未严格履行骨料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职责,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等情况失管,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委派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5.马金荣。亘利公司骨料项目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没有及时消除施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工人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查,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6.赵占成。亘利公司骨料项目钢结构班组组长,组织施工前,未对薛志家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其相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对其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查,未及时消除施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7.王全红。亘利公司骨料项目部工人,受薛良鑫委派,在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对薛志家等人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履行监护人安全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亘利公司做出内部处理。
8.吴年超。合肥水泥设计院骨料项目总监代表,未审查钢结构安装工人高处作业资格,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长期存在的违章作业等行为进行管控,未将项目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建议
1.对骨料项目未批先建情况,以及涉及的责任人员,建议阿左旗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骨料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涉及的责任人员,建议阿左旗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
1.亘利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由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拾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4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阿左旗政府向盟行署作出书面检查。
2.巴润别立镇政府向阿左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阿左旗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3.阿左旗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向阿左旗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阿左旗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松塔公司作为骨料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将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和转包。要认真执行工程定额工期,严禁在未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工期。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反映的问题要实行闭环管理,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各类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保证安全生产。
(二)亘利公司作为骨料项目施工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亘利公司及其项目部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对项目部人员认真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防范,全过程、全方位辨识施工工艺、设施设备、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施工队伍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期间严格落实专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事项、内容、频次等要求,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合肥水泥设计院作为骨料项目监理单位,要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建立管控作用。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全盟各级政府(管委会)特别是阿左旗、巴润别立镇政府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认真汲取近年来多起高处坠落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特别是针对工业建设项目,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职责不明确的要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明确监督管理部门。阿左旗住建、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工作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对工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盟安委办要以这起事故为典型,大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