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按照原市法制办《<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合府法〔2018〕63号)和市领导批示,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21号)等要求,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规定,结合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推动预拌混凝土高质量发展是建筑领域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原《办法》自2006年11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改善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共有127家混凝土企业,年供应量3000万m³,对水泥散装化的贡献率稳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资质管理规定未有效落实、行业布局不够合理、与绿色发展的最新要求不完全适应等问题,随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完善,《办法》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2021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要求,我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收到送审稿后,及时开展了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听取了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合肥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意见,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2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工作目标
(一)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加大扶持力度,推动转型升级。一是重新定位行业发展方向,以绿色发展的有关政策为导向,全面推行绿色发展,努力构建高效、清洁、循环、智能的生产体系。二是科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优化行业布局,合理设置生产网点。三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措施,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支持企业提高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
(二)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一是明晰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全流程”闭合监管模式,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二是加大对无资质、无规划许可、无环评手续等搅拌站的查处力度。建议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违法搅拌站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搅拌站的查处进行统一部署,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调查摸清各辖区内违法搅拌站的数量、规模、分布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分类予以处理,坚决遏制非法搅拌站的滋生蔓延。
(三)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市城乡建委持续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扩大信息采集面,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实现预拌混凝土信息平台与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企业信用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同时,加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管理和沟通机制建设,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形成预拌混凝土的监管合力。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优化行业合理布局问题。《办法》重点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市建设局牵头编制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四是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为管理市场中存在的少量“无资质搅拌站”提供直接依据。(第四至六条)
(二)关于强化行业质量管控问题。一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材料进行取样、检验,按照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二是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销售时提供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三是明确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与具有资质证书的企业订立合同,采购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四是要求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开展交货检验,及时确认预拌混凝土质量。五是明确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交底资料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并对发现的违法情形,及时制止报告。(第七至十、十二、十五、十七、十八条)
(三)关于深化行业绿色发展问题。一是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二是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三是除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累计使用量不超过200m³或者一次使用量不超过8m³的情形外,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粉尘等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四是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动绿色环保型生产站点和健康企业建设。(第五、十三、十六、十九条)
六、创新举措
此次《办法》的修订工作,充分借鉴了长三角等先发地区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对于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办法》还对部门监管职责、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七、保障措施
对于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基准》的规定,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要求实施处罚。
八、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动,开展经常性督导和调度,推进《办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解读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咨询处室: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1-62657834、62692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