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执行干警锁定被执行人高某具体位置将其控制后,依法移送拘留所。
高某从事承包建筑工程,因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严某处购买水泥,经结算,被告高某共拖欠原告严某水泥款23万元。商讨购销事宜时,高某允诺货到付款,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结算日,仅付1500元。严某多次电话催要,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款。严某诉至裕安区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决生效后,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严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高某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高某置若罔闻,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银行账户,多次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1月6日上午,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严某提供线索,锁定具体位置后,立即赶到高某所在小区,趁下楼买烟之际,将其控制并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并告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但高某仍态度消极,表示没有能力、拒绝履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做完核酸检测、常规体检、大数据查询行动轨迹等程序并办妥拘留手续后,执行干警将高某送交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