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苏0621民初5559号。
该案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为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2884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费4302元。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2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注册资本4.23亿元,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等。由海安县国有县属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持股48.4242%,江苏苏中建筑实业总公司持股43.8979%,江苏省海安县建筑工会持股5.0871%,海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1.6408%,缪永琪等59个自然人共出资持股0.9500%。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涉及司法案件4154起,有被执行人记录23条,被执行总金额5232.41万元,有终本案件记录6条,未履行总金额201.18万元。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盛春德,注册资本为3亿元,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由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0%,徐州嘉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持股10%,共涉及司法案件256起,有裁判文书记录302条,案件总金额为22059.72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30.15%,涉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