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桐梓县一养殖场,所养的鱼在去年 5 月、10 月先后两次出现大量死亡,累计 8 万多斤。养殖场老板认为,因上游的一个搅拌站违法排污给自己造成损失,于是提出共计 190 余万元赔偿。11 月 25 日,仁怀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原告:搅拌站违法排污 造成鱼儿大量死亡
该案的原告方贵州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于 2019 年初在桐梓县新站镇修建水产养殖设施,发展鲈鱼养殖,共投入资金 1000 余万元。
2019 年 5 月,该项目建成并投产正常经营,从新站小水河中取水养殖鲈鱼。然而,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却在养殖场上游 1 公里左右的地方自建了一个混凝土搅拌站。
水产公司认为,被告方自建的混凝土搅拌因违法排污,造成河水污染,并引发河中鱼类大量死亡,自己的养殖场,也不幸中招。公司曾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也现场进行调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方并未整改。
2020 年 5 月,因搅拌站排污量持续增加造成下游的鱼池用水被污染,大鱼、鱼苗死亡近 2 千斤,价值 50 余万元。
水产公司称,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责令被告停止污染并赔偿损失,一直未得到解决。2020 年 10 月,搅拌站排污量又持续增加,河水 PH 值再次持续严重超标,造成 76000 余斤鱼死亡,损失价值 137 万余元。此外还有处理死鱼支出的人工工资、运输等费用 7000 元。
水产公司认为,正是由于搅拌站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小水河环境污染,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经当地调解未果后,水产公司向法院提起 190 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未造成河水污染 鱼群死亡是技术原因
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工程公司辩称,他们的搅拌站系正常建设施工,没有排放废水,没有污染环境。水产公司鱼群死亡与工程公司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工程公司称,水产公司养殖的鲈鱼,来自四川、广东、广西等地,长途运输受伤,使用药物清池,药性未过,水体富营养化、养殖密度大、缺氧等,是养殖鲈鱼生病、死亡的原因,与自己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工程公司表示,水产公司认为自己"偷排废水"、"排污量持续增加",均是虚假的、主观想象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水产公司未对死亡鱼苗的数量及种类或价值进行证据保全,其诉请的损失 190 余万元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由工程公司向水产公司赔偿损失 64 万余元
根据管辖权限,该案由仁怀市法院审理。庭审中,法院归纳了如下焦点:
焦点一:被告方是否排放了污染物?根据原告提交的环保部门笔录、环保部门给被告方下达的《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被告方向桐梓县环保部门提交的整改反馈报告,可以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
焦点二:被告排放的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多大关联性?根据相关淡水养鱼水体 PH 值标准,以及水泥主要成分、水泥水化后产生大量的氢氧化钙、原告取水台账 PH 值超标数据、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可以导致 PH 值增大的其他因素,可以认定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与鱼死之间具有关联性;
焦点三:原告的损害如何认定?鉴于鱼群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根据相关进货合同、村委会情况说明、损失统计表、现场照片等,法院参照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受损的总金额为 128 万余元;
焦点四: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认为,两次鱼群大量死亡相隔 5 个多月,原告应当在初期即采取防护措施、改从上游取水避免此后鱼继续死亡,而不应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故原告对其鱼群大量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失。法院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 50% 的责任,由被告承担 50% 的责任。
11 月 25 日,经审理,法院判决由工程公司赔偿水产公司损失 64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