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去年国庆期间,某企业因涉嫌未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该企业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送达的执法文书后“置若罔闻”,本应15天内缴纳的罚款拖了数月仍不履行,近日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罚款金额也因此加倍、由原来5.5万元变成11万元。
案情回顾:
砂场柴油泄漏六天未处置
事情回溯到2020年10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接斗门区应急局通报:斗门区黄杨工业区金砂砂场内发生一起因搅拌站发电机故障导致柴油泄漏的突发事故。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当日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查,该柴油泄漏事故发生在2020年10月1日,直至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搅拌站进行检查并指导处理柴油泄漏事故后,该搅拌站负责人朱某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由于该搅拌站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柴油泄漏事件发生时,未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朱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宣贯相关法律政策。
“当时没想到会负法律责任,所以没有上报公司情况。”朱某向执法人员表示。
加倍罚款:
5.5万元罚款变11万元
事发后,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立即找到搅拌站所属中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了解情况。赵某承认了砂场搅拌站确实是隶属于其公司的下属项目。市生态环境局遂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山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并于2月2日送达至该公司。告知其限于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可该公司却“无视”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既不缴纳罚款,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又于2021年6月16日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该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5万元,但该公司依然“置若罔闻”。
鉴于该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5.5万元罚款及加处罚款5.5万元,共计11万元。10月27日,经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案件已审查终结,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