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问题,既关系民生又牵涉发展。许多人认为,在地下和江河湖泊里取水是一件可随意而为的事情,但其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曹县一商砼站院内有一口自建水井,可正常取水。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15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在此,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呼吁取水单位和个人,江河、湖泊等地的水源属于国家资源,在从上述范围内取水作业,必须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并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进行操作,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否则,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将被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