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培育市竞争文化,为经营者开展日常反垄断合规提供指导,该委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了《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执法经验表明,多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是由于自身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日常经营过程中缺少反垄断合规意识或轻视反垄断合规。对此,《指引》对合规的概念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指引》对执法实践中经营者典型的垄断行为进行简要列举和必要说明,帮助经营者进行风险识别和应对。
其中,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限制新技术以及联合抵制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联络的一致行动,即协同行为。《指引》告诫经营者在参加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组织时,应当特别注意强化风险意识,发现协会组织垄断协议的,应明确表态拒绝参加,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引》列举了主要表现,包括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对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指引》特别指出,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也可能会因为在某一特定相关市场具有较强控制力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经营者不管规模大小,均应重视此项内容合规。
此外,涉及并购、股权转移或协议控制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按照《指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仍将面临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并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过《指引》也明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反垄断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建议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尽可能减少调查给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同时,上市公司还需格外重视涉及反垄断调查信息的公开,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