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工地购买混凝土,拖欠对方账款40万余元不还,6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干警主持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薛某共购买南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7700余立方米,总计货款225万余元,用于建筑工地施工。2015年10月28日,双方经对账后,薛某以买方经手人的名义在对账单上签字,并确认仍欠南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8万余元。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催要下,薛某委托朱某多次付款后,仍欠货款40万余元至今未付。无奈之下,南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薛某、朱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薛某辩称,他只是给朱某打工的,双方系雇佣关系,其签字行为只是用来对账,是作为工地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务行为。被告朱某辩称,他与薛某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薛某双方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他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货款40万余元。
被告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薛某、朱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系合伙关系,并依法改判薛某、朱某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文书生效后,薛某、朱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无奈之下,南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吴志勇向被执行人薛某、朱某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却不以为然,迟迟不履行义务。
6月23日,吴志勇将被执行人薛某、朱某传唤至法院,对二人明法析理,批评教育,二被执行人在吴志勇的耐心说服教育下,终于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朱某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朱某自愿承担50%执行款,余款一年内全部付清。为表示诚意,被执行人朱某多方筹借履行了10万元执行款。被执行人薛某也一改之前的推诿态度,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承诺尽快履行执行款。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