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安法院对余某某犯诈骗罪进行公开宣判。
依法判决:
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20名被害人相应的诈骗款;扣押在案的林肯牌汽车一辆依法处置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尚未清偿的抵押债权后,剩余部分按比例发还本案受害人。
2015年至2020年3月,余某某隐瞒自己无力归还欠款的真相,利用自己在某公司任搅拌站站长的身份,向多名被害人编造公司运营缺钱、自己与他人合伙投资开办加气站需要资金、投资做工程及家庭需要用钱等理由获得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资金,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赌博、购买林肯轿车、生活挥霍等。截止案发,共骗得20名被害人共计162.2万元无法归还。
江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自己早已欠下大量债务且没有债务清偿能力,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假借借款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虽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其成立自首的认定,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多次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另有查扣在案的涉案财物林肯牌汽车一辆,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江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