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彦昌,教授级高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专家、北京土木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委员、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曾参编《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混凝土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在国内各主要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从事混凝土行业三十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长沙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案件宣判后,引起了建筑业的广泛关注,有叫好的,有反对的,争论比较激烈。本人看到判决书的第一个冲动就是要写文章评论判决书,后来经朋友劝阻,暂且作罢。但是,从最近自媒体中看到的争论,我觉得有必要在业内小范围讨论一些问题,特别是两个重要问题更加值得关注,其一是砂石质量及其有关管理问题;其二是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问题。为什么要讨论这两个问题呢?本人认为:首先砂石质量及有关管理问题是目前预拌混凝土面临的严峻问题,我们应该呼吁,让整个行业及有关主管部门直面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对于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至关重要;其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过程对于预拌混凝土最终质量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的交货检验乱象对于混凝土结构质量构成严重威胁,各相关方,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果断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促使交货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对于长沙混凝土案件,本人不想作过多评论,但对于上面所提到的两个问题,总感觉案件把本来就仅仅覆盖着 “厚厚盖子”的砂石问题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问题盖得更严了。实际上这两方面问题已经完全不是什么秘密了,为什么不揭开“盖子”,让它们曝曝光,在阳光下可定会对解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我们首先来谈谈砂石问题。既然,该案件以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不合格砂为首要原因进行判决,对于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方面没有任何可以争辩的理由。但是,从标准中看,砂石也是一种产品,该案件提到了砂石的质量问题,是不是应该在该案件中处理或另案处理,如果完全没有处理,本人就产生了很大疑问:难道生产不合格砂石就可以完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
其实,现实情况大家都知道:生产不合格砂石真的就是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从来没有出现过因生产不合格砂石而被处理过的企业和个人!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其实,尽管砂石作为预拌混凝土的重要组成材料之一,但早期根本没有人把砂石当成正规产品,生产砂石的企业也不被当成正规企业,其质量控制也就没有人重视,所有质量控制就让用户说了算,反正有标准在那儿,用户就应该根据标准来验收,不合格不使用就不会有问题。这样的情况在我国使用混凝土早期问题并不明显,那时混凝土的量小,天然砂的资源丰富,质量总体较好,因此,采用使用环节控制砂石质量是基本可行的。而今天的情况完全不同了,不仅混凝土对砂石的需求量巨大,天然砂石的开采却因为环保治理的问题处于禁采或限采,加上多年疯狂无序开采,优质砂石资源越来越少,这种矛盾造成砂石的质量出现了巨大变化,现在砂石的质量总体合格率很低,几乎难觅合格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奉行使用环节控制砂石质量是行不通的。试问,砂石企业不受任何限制、不承担任何责任疯狂地、大批量地生产不合格的砂石,造成市场上几乎全部都是不合格的砂石,而仅仅要求搅拌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砂石,难道这不是一个巨大的悖论吗?再问,难道仅判决搅拌站几个责任人能解决砂石质量问题吗?如果通过该案件的判决能够促使砂的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哪怕能够促使砂石质量逐步改善,被判决的人起码也不会觉得那么没有意义了。
说到砂的质量,不得不提到让我很敬佩的砂石协会胡幼奕会长。近几年胡会长不辞辛苦、东奔西走、排除万难一心争取将砂石行业正规化。功夫不负有心人,胡会长的努力终于感动了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在2019年底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发文推进高质量发展砂石行业,砂石行业的正规化迎来曙光,预拌混凝土行业也因此看到了希望。本人一直认为:没有砂石质量的整体提高,预拌混凝土整体质量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对于砂石问题,解决难度极大,我们能够理解有关方不愿意涉足的难言之隐,但为什么不能把这次长沙的混凝土案件作为一个契机,把盖在砂石行业上的盖子揭开呢?有什么不行呢?本人猜想,主管部门存在“不愿、不敢、不能”三个方面的因素。所谓“不愿”,就是不愿意涉及砂石行业,可能存自己不愿意看到的问题出现;所谓“不敢”,就是砂石企业虽然不是正规行业,但利益巨大,搞不好会危及自己的命运;所谓“不能”,就是即使揭开了盖子,作为地方的某一个部门甚至几个部门根本没有能力解决这样的问题,说不定把问题推向更高层次的领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基于这三个因素,还是继续把它严严的盖起来为好。实际上,没有哪一个人不切实际地期望砂石问题一夜解决,但拿出来说说问题,找找原因,发动社会的力量去逐步解决问题有什么不行呢?
其次,我们来谈谈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问题。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中检验规则的规定,交货检验的结果是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依据,那么该判决书基本没有涉及到交货检验问题,本人有以下疑问:1、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为什么一点儿不涉及?2、到底有没有进行交货检验?谁制作的交货检验试件?制作过程合不合规?存不存在施工方强迫搅拌站制作试件等问题?3、如果没有进行交货检验并制作交货检验试件,是谁的责任?4、如果按照规定进行了交货检验并制作试件,结果是什么?存在那些问题?
搅拌站与施工企业存在买卖关系,从这个角度上说,买卖的商品就是预拌混凝土。由于预拌混凝土的特殊性,用户对预拌混凝土的最终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也就是说:预拌混凝土企业送到现场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完全有可能被施工企业浇筑成不合格的结构混凝土,而不可能把送到现场不合格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成合格的结构混凝土。因此,交货过程是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天然分水岭,正是基于这一点,GB/T14902才把交货检验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既是科学的、合理的,也是非常客观的、可行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环节,一个可以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关键环节,完全被忽视,判决书上只字不提,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说长沙市住建局也想把交货检验的乱象盖起来?难道说治理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乱象会影响工程质量?这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本人认为,强力整治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乱象,引导相关方各负其责,应该是解决目前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频发的重要措施之一。如果交货检验能够回归正规,那么必将:1、有利于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由于交货检验时混凝土的强度结果至少滞后28天,因此预拌混凝土企业将承担更大的压力,迫使其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预控措施,必然进一步提高混凝土质量保证率,对结构混凝土的最终质量更加有利;2、有利于提高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在明确以交货检验为质量责任界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杜绝施工企业让搅拌站制作交货检验试件的类似于自杀的情况蔓延,施工企业必然重视交货检验过程,主动行使自己作为卖方的权利,严把质量关,防止不合格混凝土浇筑后连累自己。这种主动重视验收过程对质量控制的实际效果,应该远大于各监督监督部门三令五申的被动措施,更加有利于工程质量;3、有利于提高结构混凝土质量。由于生产方和施工方能够各尽其责,对提高混凝土质量必然产生积极效果;4、有利于化解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的矛盾。在相关各方明晰自己的责权利的情况下,扯皮推诿的情况一定会有所下降,既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5、有利于杜绝质量事故。大家都明白有这样一个规律,任何一次大的事故发生之前,一定会有相当数量的问题和小事故发生,如果这些问题和小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大的事故就可在最大程度上加以避免。而在交货检验乱象丛生的今天,很多问题和小事故被掩盖,在隐蔽状态下常常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让事故隐患逐步加大,直至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无法收拾。因此,交货检验回归正轨,一定能够及时暴露问题和小事故,能够实时引起大家的警觉,事故的发生率将大幅度降低,基本可达到杜绝事故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引导参与的相关方重视交货检验,将交货检验作为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界定相关方的质量责任,必将对工程质量带来重要的正面影响。
另外,关于适用法律方面,尽管我对法律了解不多,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达到五万元即触犯刑律,超过二百万元即可被判十五年至无期徒刑。对我们预拌混凝土行业而言,如果适用产品质量法,那么采用不合格原材料造成混凝土不合格即可被视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达到伍万元即触犯刑律,超过二百万即可被判十五年甚至无期徒刑,那么我们这样一行是不是随时在触犯刑律?现在的从业人员是不是几乎所有人员都可以被判处十五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是不是目前这个阶段产品质量法不适合这个行业?如果预拌混凝土适用产品质量法,那么砂石、粉煤灰、矿渣粉是不是也都适用?这样看来是不是预拌混凝土、砂石、粉煤灰、矿渣粉目前更适用建筑法?这一系列问题非常值得深思,更应该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