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多条行政处罚公告,分别对5家商混企业及其生产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清远市新鸿基混凝土公司未将建筑用砂进行检测就用于生产混凝土;清远市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家商混企业因未将该批次的海砂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就用于生产混凝土且抽检后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3. 48规定,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对上述违法情节定性为轻微,决定对这些公司作出处(¥120000) 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