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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6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每经AI快讯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福建水泥(600802.SH)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6万元。该信息于2021年2月23日被相关监管机构披露。

福建水泥(600802.SH)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6万元。该信息于2021年2月23日被相关监管机构披露。


文号为闽泉环罚〔2021〕67号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6万元的决定书内容显示,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熟料水泥生产线正在生产,厂区东北侧部分石灰石原料矿土露天堆放,面积约7000㎡,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于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被发现。


闽泉环罚〔2021〕6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95476R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大山湖


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泥制造生产。当事人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11月5日经原福建省环保局审批通过(闽环保监〔2007〕102号),项目于2017年2月10日经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通过(泉环验〔2017〕14号)。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熟料水泥生产线正在生产,厂区东北侧部分石灰石原料矿土露天堆放,面积约7000㎡,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福建省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吨日熟料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监〔2007〕102号)、《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建设情况补充说明函》《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审核意见的函》(泉环评函〔2013〕132号)、《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泉环验〔2017〕14号)和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情况网页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2021年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1﹞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45;联系电话:28017382)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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