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于2021年01月27日公布的《关于汕头市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汕头市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标称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VK-CS的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缓凝型)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上述原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3.48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圆(¥1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汕头市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汕头市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76481341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内金升二路8号
经查,你公司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标称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VK-CS的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缓凝型)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上述原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20-99-00522)、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8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3.48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圆(¥10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