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2020年12月30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调查组认定,该事件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有: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 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其间接原因为,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缺失;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当地成立了由多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建议,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12名相关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对多名县、市领导干部追责、处分。
建议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12人追究刑责
据《调查报告》,此次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均为现场施工工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调查组认定,该事件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成立了以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陆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记者注意到,发生坍塌的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位于陆河县水唇镇牛皮坜,总建筑面积14761.81m2,合同价格8137万元,施工工期为两年(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其建设单位是陆河县公安局,勘察单位是广东省惠州勘察工程公司,设计单位是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图1 东侧脚手架局部坍塌
图2 混凝土、钢管、模板等材料散落至地面
对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调查组建议,对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李育华,广东建恒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砚辉,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杨和平,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丘坤艳,建恒公司聘用的一级建造师黄成长,测绘员兼施工员叶文钦,承包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吴来旺等7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调查报告》显示,李育华等6人于2020年11月被汕尾市检察院批捕,吴来旺于2020年12月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调查组建议,对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正航,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田早,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彭国栋,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刘家专,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谢航等5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人中,林正航、田早、彭国栋等3人于2020年11月被批捕,刘家专、谢航等2人被取保候审。
图3 外脚手架钢管严重变形
图4 屋面新浇混凝土框架柱倾覆
对于设计单位,调查组认为,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中没将陆河看守所项目业务楼天面构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且未对重点部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未进行图纸会审等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陈习子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对于审图单位,调查组认为,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审图中没有对设计单位未将看守所业务楼天面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列入危大工程清单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责人庄淑立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此外,调查组认为,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惠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法实施处罚,并列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
建议对多名县、市领导干部追责、处分
对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调查组认为,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朱达文、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彭伟波、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勇进等3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刘志远,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丘永肖,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朱少耿,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陈开冲等4人,对项目工作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失察,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调查组认为,陆河县住建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陆河县住建局局长罗洪声、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黄建军、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彭水双、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彭海洲、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彭东升等5人,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认为,陆河县委、县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未有效领导陆河县看守所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壮勇、罗炳新, 常务副县长叶子美作出深刻检查。
调查组建议,对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彭志洁,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林继毅等2人,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吴若昊,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初棠,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余经治等3人,调查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调查组还建议,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