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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原金隅集团董事长王东受贿、贪污超千万!获刑11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北京法院
核心提示:10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王东等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东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10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王东等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东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5月,王东开始担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把手”时,才38周岁。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三中院认定,2006年至2007年,王东任金隅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时,为黄某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王东通过黄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双花园南里二区、朝阳区姚家园西里四套房屋。经鉴定,上述四套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97万余元。


2008年,王东任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时,为王某1收购北京市大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1给予的书画一幅,经鉴定,该幅书画市场价值人民币98万元。


2016年至2017年11月,王东在担任北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要求黄某接手其妻弟杨某1(已殁)未完成收购的廊坊项目,并亲自出面协调、推进该项目。为此,黄某除支付项目收购款外,还应王东要求向杨某1亲属额外支付人民币400万元。


2019年8月12日,王东因涉嫌隐瞒境外存款,在接到调査机关电话通知后于次日到案,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事实。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王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受贿、贪污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减轻处罚。


今年9月1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王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东不服,提出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东申请撤回上诉。


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东撤回上诉。


刑事裁定书原文如下: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男,55岁(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正局级干部,曾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艾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寇颖跃,男,59岁(1960年11月8曰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金隅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公司党支部书记,曾任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龙顺成中式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东犯受贿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寇颖跃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二O年九月一日作出(2020)京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寇颖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附清单)。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东、原审被告人寇颖跃,审阅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东、寇颖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东主动要求撤回上诉,表示服判,依法应当准许。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东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曰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东简历


王东,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北京市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6年8月至1996年12月,历任北京建材机械厂实习生,北京砖瓦机械厂技术员,北京市地坛拔丝厂干部、生产科科长,北京市地坛特种材料厂厂长;


1996年12月至2001年3月,历任北京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副经理、经理兼中式家具厂厂长,北京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兼建材销售中心经理、中式家具厂厂长;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2003年5月至2008年2月,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


2009年6月至2019年2月,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任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正局级干部;


2019年4月至今,任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正局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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