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公开审理王某某等7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父子二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草一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和影响力,以其所开办的三园集团和其子王某甲经营的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园混凝土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韩某、郭某、胡某、任某某、潘某某,以“草一村”或“三园集团”、“秦大公司”为名义,派驻人员进驻工地,通过监视施工、言语警告、阻拦施工、停工停供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明确感知到系列行为受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所指使,进而形成因担心工期延长、拖欠工程款、投资亏本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心理恐慌,以达到王某某、王某甲集团控制草一村回迁项目雅荷盛世名城工程及独霸、垄断草一村周边建筑工程商砼、塔吊供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了当地建筑工程领域生产秩序。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韩某、郭某、胡某、任某某、潘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犯罪组织,通过监视施工进度、言语警告、阻挡施工、停工停供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在西安市未央区草一村周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建筑工程领域生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应对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韩某、郭某、胡某、任某某、潘某某为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应各自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