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因清洗运输罐车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坑塘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35万元。
延州环罚字〔2020〕001号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18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调查时发现,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在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南侧隔音墙下挖建一处坑塘,清洗罐车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所挖坑塘内。
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相关规定,对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延吉混凝土分公司清洗运输罐车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坑塘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简称汪清北方水泥)是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孙公司,中国建材股份通过70.89%控股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北方水泥),而汪清北方水泥是北方水泥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受到处罚的是汪清北方水泥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