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知》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时间段、编制重点、报批程序和工作保障等内容。
近些年,我国砂石骨料行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量最大、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原材料,砂石骨料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高度重视。砂石骨料不断进入中央多个文件,尤其是,2019年11月4日,国家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砂石骨料行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当前,我国砂石骨料年产销量已超200亿吨,其中以矿山开采为源头的机制砂石占比逐年上升,已成为砂石骨料产品的主体。机制砂石产业是我国砂石骨料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其高质量发展需要顶层设计作为支撑,推进砂石骨料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砂石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通知》还指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旨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将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编制。
截至2020年1月19日,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面向社会的意见征集工作。该法规正在加快修订。预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将受到新版《矿产资源法》的较大影响。
从《通知》文件的规划编制重点: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可以看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对砂石等矿业未来发展的要求。
《通知》内容精炼却内涵丰富,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经报国务院同意,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把握规划编制重点
(一)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全国规划突出国家战略意图和政策导向作用,着力解决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战略性矿产规划管控,强化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为各级规划落实国家战略提供遵循。省级规划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全国规划的目标任务,体现地区特色,对省域范围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协调解决资源安全保障、资源配置、综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管理改革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市县规划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具体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二)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举措。结合资源供需特点,从找矿增储、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资源配置、节约利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升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力度,加强矿业国际合作,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多元保障体系。
(三)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建设能源资源基地,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明确管控要求,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划,引导矿业权投放,优化资源配置。
(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科技创新,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
(五)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研究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矿地融合发展,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强矿区生态保护,推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有机衔接,健全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明确规划报批程序
(一)全国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全国规划草案。2020年12月底前,完善规划文本,组织规划论证。2021年3月底前,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省级规划与全国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草案报部论证衔接。2021年6月底前,在与全国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部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市县级规划编制进度和报批程序。市县级规划编制范围和编制进度具体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原则上有矿业活动的市县都要编制规划。2021年10月底前,市县级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四)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规划数据库的质量检查,汇交省级统一数据库到部。部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明确质量检查细则,原则上规划数据库与文本应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四、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规划编制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要将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和工作目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点任务,规划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要及时向部反馈。
(二)构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和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相关成果应用和转化。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储量分类最新成果,做好资源状况分析等基础研究。充分运用前期专题研究成果,加强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在矿产资源领域提出的战略安排、空间治理对接,做好规划主要指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实施举措的论证。
(四)做好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申请落实。相关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规划编制等,依法择优选择。部将制定省级和市县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指导各省(区、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人员的素质,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联系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戴晓阳
电话:010—66558142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