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政府抗击“疫情”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依约履行的情况,疫情控制后将产生大量的民事合同纠纷!2003年非典过后,最高法并未将非典直接定义为“不可抗力”,“一刀切”难以避免不公平情况发生!还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判定!
一、2020“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定义为“不可抗力”?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我国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一方当事人的相应的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通常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以及某些政府行为。由于它独立于人类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因此各国法律都把它作为一项法定的免责事由。
2003我国爆发了“非典”疫情,政府部门因此加紧制定了《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其中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并规定了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报告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等,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非典在医学上作为一种烈性传染病,对广大人民生命健康、安危有重大危害,是人类前所未遇的,我国政府出台上述条例,目的是力求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及时切断传染源和传染途径,力图将非典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因此,概括地讲,2020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在法律上应都属不可抗力,但是针对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对所涉及行业影响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适用的情形相对而言也是不同的。
易言之,并不是任何主体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要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而定。事实上,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就不能被视为不要抗力,只有当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不可抗力。
政府发文延期复工开业通知等文件均可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均有举证责任,过程中收集证据十分重要,可以作为今后免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当然,对某一具体事实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看该事件及其与之相关的各方面的具体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应从其约定。然而,在合同对不可抗力没有约定、或者虽对不可抗力作了约定但并没有提及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案情的具体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和作出具体认定。
二、施工单位在复工后要及时要业主发文说明!
由此造成的合同(工程)延期等违约,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合同一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为了避免合同违约,建议公司向有关合同业主方(发包方)发出《合同(工程)延期告知函》。
参考格式如下:
关于抗击新冠肺炎工期延误(或者其他)事宜
某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某合同》,我公司负责承建贵司某某工程。鉴于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和某某省(工程所在地)政府均已发布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根据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因素规定及各级政府要求,本公司抱歉地通知贵司,尽管本公司积极排除障碍,但为了遵守政府法令和保护贵我双方员工健康,该工程将于春节后推迟复工。具体复工时间结合疫情发展及政府通知等因素,我公司另行与贵司协商确定,该工程工期及付款进度等依法相应顺延,贵我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