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要求全省矿山在《办法》印发3年内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办法》规定,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办法》要求,办法发布之日起,生产矿山原则上限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超过3年仍未完成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并经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同时加强绿色示范矿山建设。支持鼓励具备实力的矿山企业积极探索,在全面符合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和要求,先行先试,建设一批绿色示范矿山,绿色示范矿山评选总数不超过全省绿色矿山数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