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684破5号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五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海门市弘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担任弘汇公司管理人。未收到申报债权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弘汇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地址: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93号5楼;联系人:张敏健,电话:15806296346),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