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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建委印发《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济南住建委网站
核心提示: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9〕35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0日


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业现代化水平,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推动预拌混凝土及砂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


二、积极培育产量高、品质优、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大型综合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确保混凝土及砂浆产品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计选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


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各类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八、因混凝土、砂浆使用量较少的工程,如家庭装修、墙面修补等临时小型工程,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时,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严禁露天搅拌,建立安全、环保生产制度,并落实到位。


九、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督查组及帮包责任人,要将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情况列入扬尘治理检查内容,重点对其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责令相关企业和监理单位改正并给予全市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将作为评比“文明安全工地”和“绿色建筑”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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