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对衢州市8家混凝土企业
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对衢州市8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19年5月23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字〔2019〕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春苑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联系电话:137057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100万元,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小型构件制造、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干粉砂浆生产、销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凭有效《采矿许可证》经营,具体围详见许可证);矿产品销售;道路运输(凭有效《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具体范围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2001年08月29日至2021年08月28日。登记机关: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315327214。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8月3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市营商办“衢营商专交(2018)28号交办单”,交办事项为“衢州混凝土行业涉嫌垄断”,该局当即向我局汇报并开展前期核查,10月31日,总局批复授权我局立案查处,12月14日,我局根据总局批复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8年4月,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起草了《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之后当事人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商公司)与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山公司)、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衢州鑫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公司)、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闰公司)、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隆公司) 经磋商达成《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市场配额机制,其中5月份衢商和鑫业公司占市场份额的27.4902%、虎山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4.2451%、金厦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4.2451%、园闰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3.7451%、山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3.7451%、天广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1.5294%、开隆公司占市场份额的5%。因开隆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其市场份额逐月递增,直至第一年达到8%、第二年达到9%,第三年达到10%,其每月增加份额部分由当事人等其他七家公司按比例承担。《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还约定,500方以上项目承接,必须经事先预分配后再签订供货合同,500方以下的项目由各家销售经理通气后决定由哪家做;约定价格按衢州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下浮2-8个点之间。为保证《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履行,还约定建立月度会议碰头机制、实行总经理行业维护风险金制度(总经理个人交纳100万元,月息2分,利息由行业共同承担)、实行奖惩机制、实行调拨金制度(超出配额销售的企业需按照100元/立方米的价格对未达到生产配额的企业进行补偿,一月一确认,满一个季度则无条件如数划拨,现金支付按80%不含税,承兑票据支付按85%不含税)。
《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达成后,当事人及虎山、金厦、园闰、鑫业、山河、天广、开隆公司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在开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召开碰头会,会议对每家公司5、6、7三个月的实际供应方量、市场份额、收支的调拨金进行了确定,还对各公司5、6、7三个月在谈或已谈成的项目进行了备案,并形成3份会议纪要、3份项目分配名单,均由各公司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其中按照市场份额及各公司实际供应方量,计算出5、6两个月各公司收支调拨金如下:虎山公司支付1371164元给衢商公司,金厦公司支付852132元给衢商公司、支付244171元给山河公司、支付126938元给开隆公司,园闰公司支付863532元给天广公司、支付1167217元给开隆公司。上述6笔调拨金各公司已与2018年7月底8月初完成实际支付,支付金额根据《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现金支付为会议确定金额的80%。其中7月26日虎山公司以泵送费的形式支付衢商公司1096931.2元,7月30日金厦公司通过该公司副总经理张育标个人账户以调拨金名义分别支付衢商公司出纳吴兴梅个人账户681705.6元、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达清个人账户195336.8元,7月30日金厦公司通过该公司出纳汪志娜母亲池三妹个人账户以调拨金名义支付开隆公司出纳吴萍个人账户101550.4元,8月2日园闰公司以5月、6月调拨金名义分别支付天广公司市场部经理王云飞个人账户690825.6元、开隆公司出纳吴萍个人账户933773.6元。上述6笔资金往来金额正好是约定应支付5月6月调拨金的80%。(总计约定应支付4625154元,实际按照80%支付3700123.2元)。7月份调拨金因案发未实际支付。
另查明,当事人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度销售额为137243547.0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外围证据材料,2018年8月相关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询问调查笔录16份及部分混凝土买卖合同:证实市区现有7+1家混疑土供应单位存在通过内部协商,划分市场份额、统一价格等涉嫌垄断行为,新上项目客户去联系混疑土企业时,非内定供货企业一般会找理由推脱拒绝供货,且每家混凝土企业价格基本一致。
2.2018年9月4日现场检查从开隆公司取到的《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证明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从2018年5月开始分配各自的市场份额、统一价格、划分新开工的项目,以及如何保证份额、价格、项目划分实施的措施,比如通过调拨金等。
3.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三份会议纪要:证明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分别于6月14日在开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开会确认各公司5、6、7三个月的真实供应量,以及按照各公司每月的供应量和《行业自律公约》上规定的市场份额计算出的每家公司5、6、7三个月进出的调拨金。
4.三份项目分配名单:证实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会议中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对5、6、7三个月各公司在谈或已谈成项目进行了备案或分配。
5.衢商公司便签纸一份:证实2018年5月6月8家混凝土公司之间调拨金收支金额及收支对象。
6.2018年9月4日开隆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实《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3份会议纪要、3份项目分配名单、1份衢商公司便签纸系从开隆公司总经理郑志刚办公室取得,并由开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昌华签字确认。
7.2018年9月17日虎山公司市场部经理范金江、2018年9月21日金厦公司市场部经理黄雁、2018年11月10日园闰公司销售部经理刘济敏、2018年12月4日衢商、鑫业公司销售部经理毛建平、2018年12月6日天广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蔡炬声、2018年12月7日山河公司销售部经理徐俊、2018年12月14日开隆公司销售部经理郑东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老7家加上开隆公司的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分别于6月14日在开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就各公司5、6、7三个月的实际供应方量、市场份额、收支的调拨金、2018年5月6月各公司之间调拨金收支金额及收支对象、各公司每月在谈或已谈成的项目情况开会协商确认,并形成3份会议纪要、3份项目分配名单、1份衢商公司便签纸,各市场部经理对3份会议纪要和项目分配名单签字确认。
8.杨芳、郭红丽、张育标、池三妹、吴兴梅、姜达清、吴萍、王云飞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财务凭证,证实各公司5月、6月调拨金收支支付情况。
9.园闰公司、山河公司、开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祥、姜达清、魏昌华询问调查笔录,及受虎山公司、金厦公司、衢商、鑫业、天广法定代表人委托接受调查的上述公司总经理周志红、胡新豪、邓利锋、范立洪询问调查笔录,开隆公司总经理郑志刚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开隆公司起草行业自律公约,各公司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并通过会议纪要、市场份额、调拨金等形式实施垄断协议。
10.2018年9月11日虎山公司车辆租赁车主王永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虎山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泵送费的形式转账支付衢商公司1096931.2元的结算方式与真实运输泵送业务结算方式不符。
11.从当事人处提取的2017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财务凭证及相关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2017年度销售额。
12.2019年3月12日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混凝土价格信息:证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衢州市混凝土信息价。
13.2019年3月15日衢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前衢州市区混凝土由衢商、虎山、金厦、园闰、鑫业、山河、天广、开隆8家公司供应。
2019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浙市监反垄断听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因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等特殊因素,衢州市区范围内2018年5月至7月预拌混凝土均由涉案的8家当事人供应,8家当事人在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互为竞争对手。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达到市场限制竞争为目的,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划分了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份额、限制预拌混凝土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从而获取了对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利,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当事人的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之规定,属于通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垄断协议后商品混凝土供应影响范围仅限衢州市区,且持续时间较短仅3个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其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计1372435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