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0 日19时许,位于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10号春风里二期项目工地的一辆混凝土泵车在32#楼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
经南湖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嘉兴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周某(另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混凝土泵车使用说明书要求,在泵车车臂作业区域与塔吊塔身间未达到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泵车臂架晃动碰撞到塔吊塔身,造成泵车臂架第4节处液压油管断裂,致使泵车臂架瞬间失去动力支撑,下落砸到手扶泵臂前端软管的刘某头部,导致其死亡。事故间接原因为:1、混凝土公司未按照混凝土泵车使用说明书要求,配备信号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针对性辨识,未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2、江苏某建筑公司(另案处理)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后,未与混凝土公司明确混凝土泵送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现场施工作业安全协调管理不到位。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6日对混凝土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混凝土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未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执行混凝土泵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机械伤害事故现场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混凝土公司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本案例中,江苏某建筑公司将与混凝土采购及混凝土浇筑发包给混凝土公司后,未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混凝土浇筑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