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将正式实施。其中,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企业应纳税额有什么变化?
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受益,但各企业减税感受不同。不同企业受益程度将受到相应产品及服务市场中的供求曲线、企业家偏好等综合因素影响。
“增值税纳税对象分为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对商家减税的具体数值和幅度,可以比较应纳税额的前后变化做出评估。”河北金融学院讲师臧建文称。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某公司本月销售额(含税价)1160万元,支付原材料费用696万元(假设全部用于了生产),支付运输费用110万元。
根据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当期进项税额等于采购价款额与税率的乘积。
当增值税税率分别为原来的16%和10%时,计算过程如下(单位: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1160÷(1+16%)=1000
当期销项税额=1000×16%=160
原材料不含税价款=696÷(1+16%)=600
原材料当期进项税额=600×16%=96
运输费不含税价款=110÷(1+10%)=100
运输费当期进项税额=100×10%=10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60-96-10=54
当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为13%和9%时,根据同样的计算方法(单位: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1160÷(1+13%)=1026.55
当期销项税额=1026.55×13%=133.45
原材料不含税价款=696÷(1+13%)=615.93
原材料当期进项税额=615.93×13%=80.07
运输费不含税价款=110÷(1+9%)=100.92
运输费当期进项税额=100.92×9%=9.08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33.45-80.07-9.08=44.30
如下图1和表1:
图 1
表1
即,在假定含税销售收入、采购及生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由16%降低至13%,企业可以少缴纳增值税金额为9.7万元,减少应纳税额比例为17.96%,同期利润增加9.7万元,增长比例为3.2%。与此同时,销售利润率及成本利润率将分别上涨0.17%及0.34%。
此外,随着应纳增值税额度的降低,以增值税作为税基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等附加税费,也将减少。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费,见表2。
表2
“当然,受制于上述含税收入及成本不变的假设条件,在现实复杂状况下,增值税税率的持续下降,市场主体的受益程度并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及消费者所领取的‘减税红包’额度并不一致”,臧建文表示。
税率下调,这个误区要注意!
由于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有人就误以为,除了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之外,其他行业比如房地产等维持原税率不变。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上述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也就是说不仅是制造业,所有16%税率的行业,税率均调整为13%。不仅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所有原适用10%税率的行业,税率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要注意以下几点:
01、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从4月1日起调整税率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适用什么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3月31日(含)之前发出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4月1日(含)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3月31日(含)前发出货物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含)之前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3月31日(含)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此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4月1日(含)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02、跨期开票要注意这些情形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3)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具发票的:
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
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4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03、4月1日前不必将所有发票认证完
有人认为,4月1日之前必须把发票认证了,4月1日(含)以后只能以13%、9%的税率认证抵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发票认证(勾选)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是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过期就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且在认证(勾选)有效期,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而且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纳税人不用担心4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此前开具的16%、10%税率的发票能否按原税率抵扣的问题。
只要是正确开具的发票,其票面税率是16%、10%,购买方就按发票上注明的16%、10%税率抵扣,不会因为4月1日(含)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税率抵扣。
最后给大家送上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以备不时之需!